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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注册原则(保护专用权)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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