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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还有一种情况大

  很多人看中了商标这个无形资产的增值空间,自己注册了很多商标待价而沽进行商标投资。商标的资源非常有限,常用汉字三千多个,英文字母只有二十六个,为了防止资源的浪费,如果申请了商标又不使用,而别人又需要使用这个商标,那么这个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我们常说的撤销多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简称“撤三”),而且近几年撤三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是方便、简单、容易操作且成功率较高(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一、如果被他人提起撤三,我们的客户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哪些形式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被接受认可呢?
 
  如果是商品,比较常见的就是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说明书、手册等等,当然也包括交易文书、发票、合同等等。在广告宣传或展览中的使用也可以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比如说,在广播电视媒体网络上的使用或者在报刊书籍等出版物上的使用。
 
  当然这里的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这才是在有效的出版物上的使用。广告牌、邮寄广告、展览会或者博览会的资料和照片等等也可以。
 
  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服务往往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说,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商标直接用于法律服务。如果我们律所的服务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也是有可能的,那么怎么办呢?律所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都会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这时应尽可能地把律所的注册商标印制在合同醒目的位置上。
 
  这样每次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都会有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另外如餐饮行业的商标可以使用在店招、菜单、价目表、碗碟、纸巾上面等等,使用在信封、发货单、服务协议上面等等也都可以。
 
  二、什么情形下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而且还不会被撤销呢?这就需要了解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列举了《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a、不可抗力:基本上我们也遇不到,不常见。比如,汶川地震就属于不可抗力。
 
  b、政府政策性限制: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比较常见。比如说,禽流感。如果禽流感现在正在肆虐,那么家禽肉制品的商标就极有可能受到限制。这种情形下,可以提供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c、破产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停止使用商标的也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d、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三、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和普通证据的提交要求基本相同。原件的效力肯定高于复印件。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尽量提交原件或原物,鉴定结论需要鉴定人签名盖章等等。这些与普通证据的提交方式一样。
 
  四、关于提交使用证据还有两个高院裁定的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康王”案和“卡斯特”案。一个是高院审理过的“康王”商标撤销复审案。“康王”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一个注册商标,被提起撤销以后,把该走的流程全部走了一遍,终在高院再审的时候被撤掉,认定它当时违反了一个关于化妆品的规定。该案中,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但是,在之后出现的“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案中,高院又修正了关于“康王”撤销复审案中的观点,转而认为违反非商标法的一些法律规定不影响商标使用行为。所以在“卡斯特”案中,卡斯特红酒的销售违法了一些商标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仍然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高院终裁定驳回了卡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卡斯特”商标的注册。该案中,高院认为:
 
  “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至于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康王”案和“卡斯特”案关于提交使用证据正好是相反的结果,大家可以去查一下案例,很有意思。
 
  五、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销案件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是成为通用名称的撤销。我个人感觉是通用名称撤销的案量以后会越来越大。如前面我所举的“百度”的例子,但是现在百度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来做这个事情哈哈。
 
  我们来举一个已经确定的通用名称的案子:“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金骏眉”现在我们说它是一种产于福建的顶级红茶,当时这个红茶的创始人把它命名为“金骏眉”。
 
  在一开始,“金骏眉”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公告以后,周围的同行都已经习惯了通用“金骏眉”。所以在初审公告期就有人以通用名称为由对“金骏眉”商标提起了异议。该案历经异议、异议复审、行政一审和二审。到了高院,终认定“金骏眉/银骏眉”是茶叶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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